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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乒乓球协会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协会名称:宝鸡市乒乓球协会(简称市乒协)。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市广大乒乓球爱好者和乒乓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本协会是陕西省乒乓球协会的团体成员。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循依托社会、自我管理、自我发展方式。团结全市广大乒乓球工作者、爱好者,大力开展乒乓球活动,积极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推动乒乓球的普及和提高,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市体育局的业务主管和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宝鸡市公园西路华厦老年大学五楼5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全市乒乓球运动的业务管理,研究制定我市乒乓球运动的发展规划和措施。

(二)大力普及乒乓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加乒乓球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乒乓球运动技术高峰,引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等方面做出贡献。

(三)指导和管理我市乒乓球俱乐部的培养和发展,组织开展青少年乒乓球运动员的培训,为社会培养后备力量。

(四)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乒乓球竞赛制度、计划、规程,负责乒乓球全市性竞赛的管理;根据市体育局的委托承办或协助举办省市的乒乓球竞赛活动。

(五)对选拔培养我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工作及考核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本项工作。

(六)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为乒乓球运动的发展筹集资金。

(七)搞好本协会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扬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含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愿意为本协会的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三)在协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或在技术水平上有较大的优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全市各县区、各单位、各行业系统的乒乓球协会、各俱乐部均可申请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广大乒乓球爱好者个人均可申请个人会员)。

(二)经协会会员管理部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权益、形象、威信。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登记在册并按期缴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协会提合理化意见、建议,提供本协会所需材料。

(六)为保证本协会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应积极、认真、自愿的为本协会注入资金。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常务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事宜。

第十五条  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六条  委员会每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市体育局、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委员会(会员代表会)和常务委员会(理事会)。委员即会员代表,常务委员即理事。以下简称委员和常委。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委员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用。

(八)指导本协会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影响力、凝聚力和推动力。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应为专业人士。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经常参与或支持乒乓球活动。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享有选举被选举等政治权利。

(六)具有协会工作组织能力,具有支持协会发展的综合实力。

(七)热爱乒乓球事业,热心为乒乓球爱好者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经市体育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重大事务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负责协会日常事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联系、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聘用。

(五)常委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处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团体会员每年须向市乒协缴纳会费100元;个人会员(含在各团体会员中注册的个人会员)每人每年须向市乒协缴纳会费10元。

(二)捐赠与政府资助

(三)本协会主席、副主席每人每年向协会投入一定数额的资金

  (四)本协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服务收入

  (五)各类比赛报名费、注册费

(六)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对经费收支实行财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委员会议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体育局组织的财务审核。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协会将对筹集资金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所有经费收支实行主席负责制。日常工作支出审批由主席委托专人进行管理,大项支出需经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委员会议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批准。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体育局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在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体育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已经20141024市乒协第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被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