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乒乓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介绍
第二部分 乒乓球比赛规则中的基本概念
一、定义
1、回合:球处于比赛状态的一段时间。经常打球的人习惯于将每击一板球叫做一个回合,但乒乓球比赛规则中的一个回合却是平常所说的一个球,而不是平常所说的回合,千万不要混淆。比如:乒坛赛事佳话,1961年在北京举行的第26届世界乒乓球锦标赛上,中国对日本的男团决赛中,中国运动员徐寅生在第四盘中国队1:2落后时,以一个漂亮的12板扣杀结束了比赛,为中国队添上宝贵的一分。当时徐寅生20:18领先,星野远离球台防守,徐寅生并没有急于求成,而是用中等力量连续扣杀星野的反手,1、2、3……,观众齐声数着板数,星野越放越高,徐寅生沉着迎战,跳起来越扣越勇,当用力向星野的中路扣去第十二板时,终于赢得了这宝贵的一分,这12板并不是12个回合,而是一个回合。
2、球处于比赛状态:从球被抛起前静止状态的最后一瞬间起,球即处于比赛状态,直到这个回合被判为重发球或得一分。但从球在发球员不执拍手上静止的最后一刻起,直至其用发球动作把球抛起前的这一段时间,并不定义为球处于比赛状态。因此,如果球在抛起前意外的从发球员手中滚落下来,对方运动员不能得分,因为球还没进入比赛状态。同样的原因,一名运动员可能将球放在不执拍手上,静止的抓住它,但之后想变换他的发球方式,而移动到另一个位置上去发球,如果他在变换发球位置前,没有把球向上抛起,对方运动员也不能得分。一旦球进入了比赛状态,它将保持比赛状态,直至裁判员判定这个回合是重发球还是得分为止。仅仅因为球处在比赛区域之外或在灯光水平之上但没有触及它,这时球没有脱离比赛状态。但如果被对方运动员最后撞击,使球超越了运动员的台区或超越了端线,而没有触及台区,这时球结束比赛状态。
3、重发球:不予判分的回合。例如:发球擦网或裁判员、副裁判员因为除运动员犯规之外的某种原因喊“停”结束的回合。
4、一分:判分的回合。因为运动员出现不合法的发球或不合法的还击而结束的回合。
5、执拍手:正握着球拍的手。比赛中运动员可以用左右手交替执拍来击球,因为,正拿着球拍的手就是“执拍手”,如果此时运动员正用左手持拍,那么其左手就是执拍手;如果运动员在某个回合中改用右手持拍,此时他的右手就是执拍手;如果运动员此时用双手同时握着球拍,那么其双手就都是执拍手;如果运动员的球拍脱手,此时运动员就没有执拍手,裁判员千万不可以认为左手执拍的运动员,其左手永远都是执拍手。在伤残人运动会乒乓球比赛时,运动员发球时,许多运动员是用两手的手腕或短缺手指的手掌部分,夹着一块球拍发球的。但运动员不可以左右手各拿一块球拍来比赛,因为,这样不能保证运动员比赛中所使用的球拍在使用前被对方运动员和裁判员检查过。此外,规则中并没有对运动员的握拍方法做出限制,例如:一名横握球拍的运动员可以随时改换成直握球拍的握法或其它握拍的方式,只要他不更换球拍。由于横握球拍的方法在发球时不易于手腕发力,因此,许多横握拍的运动员在发球时都要变换一下握拍的方法,以增加发球的旋转。
6、不执拍手:未握着球拍的手。比赛中正常情况下,运动员均为一只手握着球拍,一只手不握球拍,不握着球拍的手为不执拍手。但如果运动员的球拍脱手,那么运动员的双手均为不执拍手。
7、不执拍手臂:不执拍手的手臂。
8、击球:用握在手中的球拍或执拍手手腕以下部分触球。如果运动员正握着球拍,此时这只手就是执拍手,用其手腕以下的部位,例如:手指或手背击球是合法的。但比赛中运动员的球拍脱手,如果他企图用刚才拿着球拍的手击球将是不合法的。同样,运动员也不能将球拍扔出去击球,球拍一旦脱手就是运动员穿或带的物品,而不是合法的击球工具。
9、阻挡:对方击球后,在比赛台面上方或比赛台面方向运动的球,尚未触及本方台区、已触及本方运动员或他穿戴(带)的任何物品,即为阻挡。简单的说就是对方运动员击出的球还有可能落在球台上,不管此球看上去是否可能会出界,此时运动员的身体或其穿和带的任何物品,包括球拍、眼镜、饰物等等触及了球都是阻挡。但如果当球越过了端线、已通过边线或从台面方向离开时触及了运动员或其穿带的物品,都不是阻挡。
10、发球员:在一个回合中,首先击球的运动员。
11、接发球员:在一个回合中,第二个击球的运动员。
12、裁判员:被指定管理一场比赛的人。
13、副裁判员:被指定在某些方面协助裁判员工作的人。
14、运动员“穿或带”的任何物品,包括他在一个回合开始时穿或带的任何物品,但不包括比赛用球。本规定可以理解为在一个回合开始时运动员身上的所有穿戴物,除比赛用球之外,均应被理解为运动员“穿或带”的物品,其中也包括球拍。
15、“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除了乒乓球从球网和比赛台面之间通过以及从球网和网架之间通过的情况外,球均应被视为“越为或绕过”球网装置。对于这一条裁判员应该较好的理解,一般人认为从球网上方越过球网才算越过球网装置,但本条规则却明确规定:只要球不是从球网和比赛台面或球网与网柱的侧面或从球网长出球台的部分下面通过都是“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为合法击球。
16、球台的“端线”包括端线两端的无限延长线。沿每个1.525米的比赛台面边缘各有一个2厘米宽的白色端线。此线从球台上看仅长1.525米,但在比赛中却是一条无限延长线,主要用于限制运动员发球和阻挡。
二、合法发球
合法发球是指符合规则规定的发球,而如果运动员在发球时没有遵守下列的有关发球合法性的任何一项规定,则为不合法发球。裁判员应立即喊“犯规”,判对方运动员得一分。目前规则中对发球的规定越来越多,发球犯规本身并不会造成球直接脱离比赛状态,而必须由裁判员主动的停止该回合,但由于裁判员的主观因素和规则本身还并不完善,就成为现在临场裁判员的主要难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裁判员胆小怕事,不敢判罚,特别是在关键的场次和关键的球,但裁判员必须明确,如果本回合是发球犯规,对方运动员应该得一分,但如果裁判员没有判罚,在该回合没有结束前,对方运动员得分的可能性为50%,如果发球方运动员直接得分或发球抢攻得分则对方的得分率为0%,这显然是对对方运动员的不公正判决。而且裁判员没有必要害怕判罚发球,因为运动员和教练员实际上对发球规则认识得非常清楚,只要裁判员做到公正的对待双方运动员,并在运动员发现一个不合法发球时就给予判罚,运动员一般都是能够接受的。因此,应让裁判员明白这一道理,当发球运动员的动作明显为不合法发球时应毫不犹豫的判罚,无论参加比赛的运动员是谁,也无论该回合是在比赛的哪个阶段发生。
二是裁判员本身的裁判水平不过关或不自信,本来是明显犯规的动作,裁判员看不出来或仅仅是怀疑,这就不仅仅影响了本场比赛的公平性,而且也会影响本次赛会对于发球犯规的处罚,因为犯规的发球一般威胁较大,易造成发球直接得分或进为攻创造条件,但即使运动员知道自己的某个发球犯规,如果在一次竞赛中有的裁判员认为该发球犯规,有的裁判员又认为该发球合法,就会使运动员无法适应,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三是副裁判员认为自己不是裁判员,不要抢了裁判员的风头,或尽量不要惹事,因此,即便副裁判员看出某个发球是不合法发球也不进行处理,而是听之任之。但乒乓球比赛时由于运动员站位等情况,有时裁判员根本无法看清发球运动员的发球动作,而必须依靠副裁判的协助,如果副裁判不配合工作,等到第二局运动员交换方位后,裁判员也不敢执行发球规则了。所以,副裁判员一定不要认为自己的任务仅仅是翻动比分显示器,而应严格执行规则赋予的职责。此外,当运动员背对着裁判员发球时,裁判员应注意发球运动员的不执拍手,如果在球拍接触球的瞬间,发球运动员的不执拍手至少应指向你,该发球才是无遮挡发球,否则应是遮挡发球。
四是裁判长对裁判员判发球犯规的要求不严,这样就滋长了裁判员对发球犯规问题得过且过的心理,从而很难保证整个竞赛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发球尺度的一致。由于尺度不能保证一致,判发球犯规的裁判员当值的比赛就容易引起纠纷,而这些又对所有裁判员是一个负面教育,使更多的裁判员不敢执行发球规则,使许多比赛中发球规则形同虚设。但裁判员在执行发球规则时一定要注意,判发球犯规应果断,在运动员做出犯规动作的同时就应当喊“犯规”,千万不能犹豫,如果裁判员判罚发球犯规的时间没有掌握好,等到对方运动员直接吃发球时再判发球犯规往往会引起不必要的争执。
规则中有关发球的规定:
发球
1、发球开始时,球自然地置于不执拍手的手掌上,手掌张开,保持静止。本条规定的含义主要是:让裁判员或副裁判员看清球在发球运动员的不执拍手的手掌上,因为手掌不如手指灵活,在抛球的瞬间不容易使球旋转,而并非一定要求发球运动员的手掌张开程度。
2、发球员须用手把球几乎垂直地向上抛起,不得使球旋转,并使球在离开不执拍手的手掌之后上升不少于16厘米,球下降到被击出前不能碰到任何物体。本条规定的含义时:发球员应该垂直向上将球抛起,因为如果不附加动作,垂直向上抛起的球不易产生旋转,这里应强调的时:球应向上抛起,并离开不执拍手的手掌之后上升不少于16厘米,16厘米相当于一个网高,因此,裁判员或副裁判员应把球网的高度当成参照物,来衡量运动员 抛球高度。但如果运动员用手掌将球高高托起,然后向侧撒手,该发球应为犯规,因为该球在离开不执拍手的手掌后没有上升16厘米。同样如果运动员在将球托起后,翻手掌倒球,也是发球犯规。如果运动员没有向上抛球,而是向某个方向有角度的抛球,最常见的是向运动员的身体方向抛球,以便于发力,该发球犯规,因为没有把球几乎垂直的抛起。
3、当球从抛起的最高点下降时,发球员方可击球,使球首先触及本方台区,然后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再触及接发球员的台区。在双打中,球应先后触及发球员和接球员的右半区。运动员发球时的触球点必须是球下降时,如果运动员在上升期击球即为合力球,应判发球犯规。在越过和绕过球网装置时,球不能触及球网装置,如果触及网装置之后,球成为好球或被对方运动员“阻挡”,判“重发球”,如果球出界则判发球方失一分。在双打比赛中,发球运动员发球的触球点必须是右半区,无论是在本方球台还是在对方球台,球触及左半台,应判发球方失一分。但如果球触及中线,则为好球,因为规划规定中线属于右半区。此外,规则中并没有对“发球擦网”次数做出规定,在比赛中运动员可以连续或不连续“发球擦网”若干次,那些认为只要连续三次“发球擦网”就判失一分的概念是错误的。
4、从发球开始到球被击出,球要始终在比赛台面的水平面以上和发球员的端线以外,而且从接发球方看,球不能被发球员或其双打同伴的身体或他们所穿戴(带)的任何物品挡住。发球运动员发球时有责任让裁判员或副裁判员看清楚发球动作,并且在球一离发球运动员的不执拍手,运动员身体和网柱的四角区域内没有任何遮挡。
5、球一旦被抛起,发球员的不执拍手臂应立即从球和球网之间的空间移开。球和球网之间的空间由球和球网及其向上的延伸来界定。因此每位裁判员都应对其多看多研究,否则就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裁判员。本条规定的含义为:
(1)从球进入比赛状态,即球在发球运动员手掌上准备抛起前静止的瞬间开始,以球被击出,球应始终在比赛台面的水平面之上和发球运动员的端线之外。有些运动员在球静止后抛球时,习惯于不执拍手向下移动,如果发球运动员的不执拍手向下移动时低于比赛台面,裁判员应注意:如果发球运动员的不执拍手在随后的向上运动抛球时,在比赛台面之上有一个明显的停顿,则为合法发球,否则应判发球犯规。因为发球运动员没有保证球进入比赛状态到球被击出都高于比赛台面。
(2)由于端线是一条无限的延长线,因此,发球运动员发球时不能将球置于球台两侧的端线延长线之内,否则应判发球方发球犯规。但目前规划仅限制了球必须在发球运动员的端线之后,并没有限制整个不执拍手的位置,有些运动员习惯于发球时将不执手的拇指放在球台上,只要此时球的整体在端线之后、比赛台面的水平面之上就是好球,否则应判发球犯规。
(3)运动员发球时,有责任让裁判员或副裁判员看清发球动作,其发球动作不能被发球运动员或双打同伴遮挡,但裁判员和副裁判员的位置均不与接发球运动员的位置相同,由于视角的关系以及规则并未要求两名裁判员同时看清发球运动员的发球动作,因此,本条规则并不能限制什么。但2003年5月在巴黎举行的世乒赛上推出的“在球一离开发球运动员的不执拍手,运动员身体和网球之间的区域内应没有任何遮挡,发球运动员的不执拍手必须迅速的从这个区域内撤离,否则应判发球运动员“发球犯规”。这条规定较易被裁判员或副裁判员执行,但目前在国内对本条规则的执行还不是很理想。
6、运动员发球时,有责任让裁判员或副裁判员确信他的发球符合规则的要求。且裁判员或副裁判员均可判定发球不合法。
7、如果裁判员或裁判员对发球的合法性不确定,在一场比赛中第一次出现时,可以中断比赛警告发球方。但此后如果该运动员或其双打同伴的发球不是明显合法,将被判发球违例。
(1)在任何情况下,裁判员对运动员发球合法化有怀疑,在一场比赛中第一次出现时将进行警告,不罚分。
(2)在同一场比赛中,如果该运动员或其双打同伴发球动作的正确性再次受到怀疑,不论是否出于同样的原因,均判接发球方得1分。
(3)无论是否是第一次或任何时候,只要发球员明显没有按照合法发球的规定发球,接发球方将被判得1分,无需对发球方提出警告。
本条规则的含义是:
(1)裁判员和副裁判员都有怀疑发球的合法性的判定发球犯规,因此,副裁判员必须很好的做到这一条,而不能只靠裁判员完成对运动员发球的监督。因为,由于发球运动员发球时站位的关系,在有些情况下裁判员无法看清运动员的发球动作。如果这时副裁判员也不执行监督运动员发球动作的有关规则,将有可能破坏比赛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但当裁判员或副裁判员对某方运动员的发球提出警告或判罚后,另一名裁判员无权判定该发球为合法发球。
(2)裁判员或副裁判员对发球的判罚都不是必须从警告开始,只有在对发球运动员的发球动作第一次产生怀疑时,裁判员或副裁判员才能对发球运动员提出警告,明显的发球犯规、裁判员或副裁判员无论什么原因第一次对发球运动员的发球动作产生怀疑且正式警告之后,将不能警告而必须判该发球员发球犯规,失一分。
(3)双打比赛中,两名运动员应被当成一名运动员看待,如果双打配对中的任何一名运动员因为被怀疑其发球动作的合法性而受到警告时,另一名运动员的发球动作再受到怀疑,裁判员或副裁判员将不能对其进行警告,而必须判这对双打选手发球犯规,失一分。
8、运动员因身体上原因而不能严格遵守发球的某些规定时,可由裁判员做出决定免于执行。在执行此项规定时,运动员必须事先向裁判员说明,而不能在裁判员或副裁判员判罚后再进行说明。
9、保持执行发球规则的一致性是十分重要的,但由于目前发球规则较复杂,因此在执行发球规则的一致性方面始终存在着困难。有时裁判员中有一种自然倾向,即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那些认为是最容易检查的方面。要消除这种倾向,裁判员应牢记各条规则的目的,并且努力保证在这个目的下去执行规则。有关发球各项规定的目的:
☆发球规则中有关不执拍手的规定:
(1)规则要求发球员的不执拍手伸平、张开,是为了确定发球员不能以任何方式握住球,以避免运动员在向上抛球时使球旋转。 在执行规则时,裁判人员的注意力不应该放在诸如发球员不执拍手展开时精确的弯曲度这样的细节上,而应该注意球是否是随意的放在手掌上。
(2)规则规定,球必须是静止的处于比赛台面的水平面之上,是为了使球在这个阶段清晰可见,不执拍手不得由静止状态又下降到低于比赛台面,再向上作连贯的抛球动作。如果在高于比赛台面后不再停顿一下,这个发球就是不合法的。
(3)从发球开始到向上抛球,球必须始终位于发球员的端线之后,但不是指整个不执拍手。因此,运动员的手臂或不执拍手的某些部位可以在比赛台面的上方,但球必须明显的端线之后。
☆关于抛球的规定:
(1)发球员必须近乎垂直的向上抛球,并使球在离开不执拍手手掌后至少上升16厘米,这意味着球的上升只能在垂直方向几度的角度范围之内,而不是以前所允许的45度角,并应有足够的高度使裁判员确信抛球是向上的,不是向旁边或向斜上方的。
(2)16厘米的底限是比网(15.25厘米)稍高,网高提供了一个方面的参照物。
☆有关无遮挡发球的规定:
(1)新发球规则的基本点是要求发球员发球的整个过程要让接发球员、裁判员或副裁判员能够看见。裁判人员应看见他一向上抛球就立即将他的不执拍手清楚地从可见区域内移开。
(2)开始发球时,球必须在比赛台面之上,但是对接发球员在整个发球过程中能看清球拍,规则没有做出规定,在开始发球时将球拍隐藏是完全合法的,例如将球拍放在他的背后。
(3)如果击球靠近端线或靠近运动员的身体,要求裁判员或副裁判员从他们处于与球网一条直线的位置来判断击球是否犯规是不现实的,但运动员有责任让裁判员或副裁判员看清楚他的发球动作是否合法,如果发球靠近端线,他将有被判罚的危险。
☆有关发球警告的规定:
(1)裁判员在对发球员发球的合法性产生怀疑,但并不确定时应给予警告,而不判罚,特别是在没有副裁判员执法的情况下。但比赛中只可以给予一次警告,如果在以后的比赛中再次产生怀疑,无论原因是否相同,将判对方运动员得一分。但裁判员应注意在警告发球时无需出示黄牌。
(2)如果一名发球员的发球动作只是勉强可以接受,不管是否已给予正式警告,不反对裁判员在回合和回合之间,非正式的向该运动员提出劝告,明确的告诉运动员他的发球稍一过度就会成为不合法发球。
(3)运动员没有权力要求对他的首次不合法发球给予警告,无论任何时候运动员明显的未能按照规则要求发球时,裁判人员应毫不犹豫的判他失一分。
(4)裁判人员无权那些看来并不能给发球员带来任何好处的发球犯规,也没有理由忽略发球员的首次犯规,因为在以后的比赛中,或者在比赛的关键时刻,类似的犯规可能再度再现,而如果这时判罚,运动员就可能因为以前没有指出这样的发球是犯规的,而提出合理的抗议。
三、还击
对方发球或还击后,本方运动员必须击球,使球直接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或触及球网装置后,再触及对方台区。
本条规则规定:在对方运动员还击后,本方运动员必须击球,击球是合法还击的第一步,击球是指运动员用执拍手手中的球拍或执拍手手腕以下部位触球。在运动员触球之后球必须直接绕过或越过球网装置,或在触网、网柱之后再触及对方的比赛台面,使球处于比赛状态之中。程嘉炎先生曾在1991年10月举办的第三期全国乒乓球高级裁判员培训班讲课中对合法发球和合法击球时,球的运动状态作了如下的总结:
1、保持球运动状态的规范化
(1)保持球触及物的规范化是指球不能触及了比赛台面、球网装置、运动员握在手中的球拍或执拍手手腕以下部位以外的任何物体,如赛区的地板、挡板、灯、运动员的身体、裁判桌、裁判椅、计分器等等。
(2)球不能连续两次触及本方台面或对方台面,否则成为“两跳”违例。
2、选手运动状态的规范化
规则中对选手在进行还击球(或发球)时的运动状态进行了种种限制。例如运动员不能使身体移动台面,非执拍手不能触及比赛台面,其穿或带的任何物品不能触及球网装置,不能以任何冒犯性语言或不良行为影响对手还击(或发球),否则按不良的行为表现进行处罚。
此外,合法还击使球可以触及球网装置,但规则中并没有对球触及球网装置的数量和做出任何限制,也就是说运动员将球击出后,如果被击出的球触及了球网,又触及了球网、夹钳或网柱,无论是在球网装置上跳动了几次,均被视为擦网,并不是只能触及球网装置1次,所以第二次触及球网装置就判运动员失一分的概念是错误的。
四、比赛中的击球次序
1、在单打比赛中,首先由发球员合法发球,再由接发球员合法还击,然后发球员和接发球员交替还击。
2、在双打比赛中,首先由发球员发球,再由接发球员还击,然后由发球员的同伴还击,再由接发球员的同伴还击,此后,运动员按此次序轮流还击。
无论是单打比赛还是双打比赛,如果有一方运动员有意或无意破坏了该比赛次序,裁判员均应立即停止比赛,判破坏比赛秩序的一方运动员失一分。破坏比赛秩序的情况在双打比赛中比较常见。例如:双打比赛中某方运动员有一名连续两次击球,无论什么原因裁判员都应该立即叫“停”,判这一方运动员失一分。但如果在双打比赛中运动员的发球、接发球次序有错误,裁判员应立即叫“停”,该回合为重发球,并按有关规定纠正错误后再继续比赛。
下期将向大家介绍第三部分《乒乓球比赛的胜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