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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乒乓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是中国乒乓球协会, 简称“中国乒协”。
  英文为“ CHINESE TABLE TENNIS ASSOCIATION”,缩写为:“CT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行业体协、解放军所属运动组织及其他依法成立的乒乓球运动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国性、体育类社会团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乒乓球活动及国际乒联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乒乓球工作者、运动员和积极分子,发展我国的乒乓球运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乒乓球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攀登世界高峰;增进与各国乒乓球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国际乒联和亚乒联盟的联系与合作。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和普及乒乓球运动, 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乒乓球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国际性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国和地区的乒乓球协会的友谊。
  (三)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的各类、各级乒乓球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乒乓球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四)拟定有关乒乓球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竞赛制度,报请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五)负责协调、组织乒乓球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制定乒乓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六)根据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的规定,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乒乓球比赛。
  (七)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八)负责协调和组织乒乓球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各行业系统或依法成立的乒乓球运动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工作,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合法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给本协会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会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主席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组织本项目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的研究;
  (五)负责本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人事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乒乓球项目的开展情况,设立专项委员会。
  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 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专项委员会的工作。
  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专项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报本协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专项委员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 专项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制定工作细则,经协会主席批准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我国乒乓球项目的发展,促进乒乓球运动活动的开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分工明确,不得兼任。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应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比赛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乒乓球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全国各级正式比赛、由国际乒联或亚乒联盟委托本协会承办的比赛,由中国乒乓球协会直接负责。
  本协会会员协会之间的比赛,协会会员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性比赛,由会员协会负责,但必须向本协会申报并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未在本协会注册的会员协会、俱乐部,未注册的教练员、运动员不得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正式乒乓球比赛。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会旗、会徽等标志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委员会的所有活动,必须严格遵循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9年2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